2014年2月25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4〕121号),推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要求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药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组织评估中等全面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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